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受让权。(六) 代耕代种。承包方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无力耕种土地的,可委托他人代耕代种,代耕代种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七) 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三、强化措施,依法推进土地规模经营(一)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为农民广开就业门路;加快发展小城镇,增强小城镇承载功能,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扎实做好农民工技术技能培训,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向外地输出劳动力,实现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从而推动土地流转,为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鼓励长期外出务工或经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进入城镇安家落户;有条件的集体经营组织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对自愿放弃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偿。(二)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以土地为联结的合作机制,实现企业与农户共同发展、互利双赢。大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单位需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的,可租赁农户承包地(斗湖堤城区及规划外控制区除外)。(三)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使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合成专业生产联合体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四) 提高规模经营水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努力创新符合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机制。鼓励种田能手、种养殖大户、农业企业等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村土地向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集中。(五)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种养殖的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县财政按照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支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规模经营较为集中的区域,优先纳入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高产农田建设等项目范围。金融部门要研究具体措施,对土地规模经营业主提供信贷和保险支持。(六) 妥善处置撂荒土地。农民外出务工或经商造成土地撂荒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与承包农户协商,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后,可将其承包地转包给他人,也可按有关规定组织代耕代种。对连续两年撂荒的耕地,以及全家迁入城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原则,依法重新组织发包。四、规范管理,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一)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流转委托、登记备案、合同鉴证等服务,为土地流转提供交易平台,引导土地流转双方自觉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避免农户之间无序流转,防止因土地流转不规范发生纠纷。(二)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除代耕代种不超过1年的外,其他土地流转的当事双方必须依法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人要先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及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报告。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