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关口前移”,努力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理念,保持我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挂牌“××(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挂牌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
(二)选配好人员。各乡镇切实按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粤府〔2009〕41号)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2人以上,并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和条件。各乡镇机构成立、人员到位后,在交通、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安全监管人员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正常运行。
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辖区内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会议应当有记录,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四)制定本乡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县政府备案。
(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六)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
(七)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将本级政府安全生产资料分年度统一规范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