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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意见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98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濠江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负担主体。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经费由区财政负责。汕头市财政局在原印发《汕头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汕市财预(2003)46号)中,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优抚经费由区分解下达到街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改为由区集中作为本辖区内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经费,不再分解下达到街道。优待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优待对象花名册和金额,划拨给区民政部门发放。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年初评定,年终兑现”的办法。每年3月上旬,由区民政局按区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70%以上的标准评定后,填写《濠江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预算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濠江区农村义务兵家属(含五种对象)优待金花名册》(五种对象包括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和生活困难的病故军人家属)送区财政局核拨,并将评定情况报市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银信部门统一支付的形式,将优待金兑现到户。

三、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到专款专用,区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帐务,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和市民政、财政部门,并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各有关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维护农村大局稳定以及支持部队建设的高度,认真重视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做到凡纳入优待的对象,要一个不漏,确保农村义务兵家属都按政策予以优待,并及时足额兑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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