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布。确保征地补偿费足额及时兑付到位。
三、健全完善土地市场管理
十)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通过红线规划、征收、置换等方式。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规划储备、统一配置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统征包干政策。将城镇区内土地纳入政府储备范围。严禁用地单位和村组私自协议。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供地目录”确定供地方式,凡划拨供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依法有偿使用,决不允许以划拨代替有偿使用或巧立名目变相划拨用地。
十一)强化土地出让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需处置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凡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必须由县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也要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切实增加土地市场的透明度。
十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闲置土地、县城国有土地用途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政发〔〕55号)规定。按每亩6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改变用途集资建设的门店,认真贯彻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对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建设的住宅楼。按每亩4万元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严禁私自处置闲置土地和企业改制后改变用途或私自转让土地的土地交易行为,坚决取缔隐形市场,切实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四、不断规范矿产资源管理
十三)依法整顿矿业秩序。从严从重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私下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今后新建砖瓦企业。限期进行土地复垦;对过于密集、效益低下的砖瓦企业要加强资源整合,加大砖瓦企业清查整顿力度。县政府一律不予审批;对因长期资金短缺、难以经营的砖瓦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确需转让的由国土部门组织,依法公开转让。
十四)加快培育矿业市场。加快采矿权有偿出让步伐。逐步限制实心砖生产,继续实行粘土、砂石采矿权招拍挂制度。提高有偿出让金标准。引导砖瓦企业向空心砖生产梯度过渡,降低资源耗费,提高资源资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五)加强石油开发管理。制定出台石油开发管理办法。重新复核石油勘探企业相关证件,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石油勘查全程监督管理职能。严格准入条件。对超期勘探、随意开采、破坏性开采、以采代探、偷运原油等现象要从严从重打击,坚决杜绝多头管理。
五、切实强化地质测绘管理
十六)加强地质环境治理。坚持搞好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气象预报。严防人员伤亡。国土部门及各涉煤(油)乡镇,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面落实和完善险情速报制度。不断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要依法监控砖瓦矿山地质环境,积极开展煤(油)区地下水监测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用水安全。
十七)加快地质勘查步伐。力争3-5年内查清我县煤炭资源基本储量;并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复的油气勘探区块。不断挖掘资源潜力。积极争设煤田地质勘探探矿权。积极督促油田勘探单位开展石油、天然气勘探。
十八)加强测绘监督管理。应先到国土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登记。应到国土部门登记下载,凡在境内进行测绘规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并沿用基础测绘坐标;埋设界址点、桩号的须经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凡网上下载或登载地图。对图书、印刷企业的问题”地图要严肃查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