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校外寄宿生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服从学校、房屋出租人的管理和指导,自觉维护寄宿点的安全与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尽量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章 家长(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校外寄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寄宿点,并在每学期开学时书面签字同意被监护人在校外寄宿。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按照与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有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监管好子女(或被监护人)
第七章 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如果同意学生寄宿,必须履行签字同意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屋出租人必须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住房,并在当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合法手续;不得提供周边环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给学生居住。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必须认真搞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并防止社会闲散人员对学生造成伤害。
第三十七条房屋出租人要加强对寄宿生的教育和管理。不准学生赌博、吸烟、酗酒、乱生火、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学生进网吧、歌舞厅、台球室;要防止学生煤气中毒;教育学生不乱交友,未经允许不准留宿外人。
第三十八条房屋出租人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随时反映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情况,以便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能及时加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房屋出租人要建立寄宿点值班制度,对未按时住宿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和学校。
第四十条 寄宿生在寄宿点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房屋出租人必须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和学校。根据事故情况,责任应由房屋出租人承担的要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人的责任;责任由学生承担的应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寄宿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的或为其提供违法犯罪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