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保障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安徽省防汛经费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阜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体要求
(一)标准化仓库。每个县(市、区)必须建立标准化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并保障运送物资道路畅通。阜南县、颍上县、临泉县、太和县标准化防汛仓库面积不少于500m2;界首市、颍州区、颍泉区和颍东区标准化防汛仓库面积不少于300m2。
(二)物资种类。抢险物料:袋类(包括编织袋、草袋、麻袋等)、土工布(包括编织布、土工膜等)、砂石料、块石、铅丝、桩木、钢管(材)等;救生器材:救生衣(圈)、橡皮船等;小型机具:发电机组、柴油机、水泵、便携式工作灯、投光灯、打桩机、电缆等。
(三)最少储备量。各县(市、区)要按照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9)要求,采用多元化形式,足额储备防汛抗旱物资,以供抢险急用,确保度汛安全。阜南、颍上、临泉、太和县县级防汛抗旱物资最少储备量为:防汛专用袋类20万条、土工布20000m2、砂石料5000—10000m3;界首市、颍州区、颍泉区和颍东区市区级防汛抗旱物资最少储备量为:防汛专用袋类10万条、土工布10000m2、砂石料5000m3。
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还要适当储备救生器材、小型机具等其它抢险物料。
二、储备管理
(一)清理核实数量。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水务、财政部门组成的清查小组(每部门不少于2人),对现有物资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登记造册,确认可用、更新和新增数量,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核备。
(二)编制项目概算。对需要更新和新增的防汛抗旱物资,由水务部门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预算审核,规范资金拨付程序,防止违纪违规行为。
(三)实行招标采购。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项目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大宗材料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四)严格检查验收。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对入库、出库防汛抗旱物资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完善防汛抗旱物资“收、发、领、退”手续。防汛抗旱物资须经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储备单位有关人员检查签字后,方能验收入库和投放使用(出入库清单一式三份);性能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验收入库和投放使用。
(五)严格管理更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每年汛期前,要对防汛抗旱物资进行全面检查保养,检查中发现的部分物资短缺的,要及时补充更新,保证防汛抗旱物资能够“防大汛、抗大旱”;汛期要及时对防汛抗旱物资进行清查,每月底将库存防汛抗旱物资品种、数量等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结束后,要及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