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按照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业务收入的1%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
(六)推进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改革,建立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资产等一体化管理,逐步建立严格的村医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确定的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到县,再由县落实到村卫生室。各市、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改革文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研究政策,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围绕贯彻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活动。在此基础上,理清改革思路和方法,把握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
(二)清理库存、取消加价。卫生部门要抓紧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开展库存药品清理, 2010年9月1日起取消加价,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各级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逐县(市、区)、逐院确定和下达编制。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院长(主任)按照规定和实际需要开展岗位设置和报批工作。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竞争上岗各项工作。此项工作2010年10月份完成。
(四)妥善安置,确保稳定。各县(市、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分流安置政策的人员,对照政策规定进行逐人审核、确认,由人社(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分流安置。此项工作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七)总结评估,检查验收。本次改革任务完成后,各地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逐一开展考核验收。此项工作2011年1月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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