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认定。
第四十五条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并向工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与辖区工商部门签订农资市场经营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要主动向消费者出具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四十六条实行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公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资类商品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定期抽检即对经营单位每一批次的进货商品进行抽检(对同一进货渠道、同一品牌农资商品只抽检进货源头);不定期抽检即对举报或嫌疑农资商品进行突出抽检(对种子类商品的抽检只定位于自治区政府及农委确定的粮补推广品种),并及时通过各种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及乡村政务公示栏等)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警示广大消费者进行合理消费。同时,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案件,必须做到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第四十七条相关监管备案制。对经营单位的广告、商标、合同(无书式合同的,电报、传真及电话记录等也纳入合同治理)等行为的相关情况也应该进行监管备案,同时通过12315投诉网络和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及经检队等部门对经营单位的相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实行嫌疑农资商品不合格报告制。农资经营者对其农资商品质量有怀疑的,应立即采取封存措施,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到质量部门申请质检,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第四十九条实行使用效果回访制。由工商部门牵头,结合开展市场巡查督查,组织农业主管部门、农业科技人员、质监、消协和经营单位等部门定期深入农户走访,征求意见,实地查看,了解和把握农资的使用效果。
第五十条实行先期赔付制。遇有涉嫌伪劣农资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会同农技专家、经营单位、消协等部门对涉嫌假劣农资进行初步认定,对可能因农资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协调经销单位先行赔付,让农民及时采取补种等措施,尽量减少其损失。
第五十一条实行毗邻地区协作办案制。加强与周边毗邻地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定期走访,了解农资市场情况,遇有跨区域经济案件(非凡是假劣农资坑农),与友邻单位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网络体系。以12315、经检队、市管科为重点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各工商分局、所设立投诉站,乡镇、村设立投诉点,各投诉站点统一制作悬挂牌匾,形成遍布全州城乡的投诉网络,便于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投诉。
第五十三条实行联络员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乡镇分管领导或农技站负责人、村主任等为农资市场监管联络员,制定联络员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反馈市场信息,全面把握农资市场动态。
第五十四条建立农资市场社会监督体系。一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私协会员为农资市场义务监督员,邀请他们对农资市场进行视察,提高全社会监督意识,对全州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二是发挥宣传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对老实守信农资经营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宣传表彰,同时对经销假劣农资侵害农民利益的失信单位予以披露和曝光
。三是发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通过市场巡查,深入企业帮助和指导其加强企业治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违章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和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四是发挥行业监督作用。教育和引导农资经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在自身做好诚信经营的同时,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广大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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