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大调解实施意见
织的方式,坚持开展下访活动,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责任部门调、分管领导调、主要领导调”的四级调解机制,重大疑难案件由“一把手”亲自主持调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10、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后盾作用。支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建立立案、审判、申请再审阶段的调解制度,大力推行立案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强诉前分流,对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渠道,或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尽量把调解化解在诉讼之前。
11、健全“大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三大调解”之间的流程,建立健全调处材料移交、立案前告知、审理中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等工作制度;整合调解力量,建立健全调解指导员制度、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制度、特邀调解员制度;加强“大调解”的效力衔接,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确保其法律效力;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视情况组建包案工作组进行调处;建立“大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四、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保障机制
12、加强组织保障。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维稳信访办。
13、加强人员保障。镇机关配备3名专职人员:张明芝、熊道松、杜发树。各村(社区)、部门单位配齐配精专职人员,并按月培训学习,努力提高专职人员综合素质。
14、加强经费保障。依据有关规定,按全镇人平0.50元拨付调解工作经费,并将平安创建经费专项用于综治调解维稳,专款专用,对解决纠纷个案实行“以奖代补”,努力为“大调解”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15、加强调解中心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推进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
16、实行问责制。首次接待矛盾纠纷当事人的部门单位、村(社区)是负责单位、责任人,必须负责调解、引导,力争矛盾不上交、不外交,对未履行首问责任的,实行责任追究。
17、加强考核奖惩。对村(社区)、辖区单位及各部门的调解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进一步健全并严格落实化解矛盾纠纷“一把手”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对因排查化解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或群体事件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1、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成员名单
2009年9月23日
活动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