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活禽经营市场建设的行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保障我区活禽经营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9〕11号)、《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和《佛山市商业网点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布局活禽经营市场,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的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卫生、规划、建设、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统筹规划活禽批发市场。我区现有大沥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佛山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原罗村永利批发市场)和盐步环球水产交易市场共3家活禽批发市场,目前这些市场的活禽供应量已能满足南海及周边地区的需求。结合我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减少重复建设现象,更好完善卫生防疫防控体系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讲求实效的原则,我区实施严格控制活禽批发市场数量的规定,今后在区内将不再批准规划建设新的活禽批发市场,除上述3家批发市场外的其他所有活禽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核准“批发活禽”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规范管理有牌有证的活禽经营市场。今后,农业、卫生、工商、环保、经贸、行政执法等部门将加强对有牌有证的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过程实施严格监管,严格依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此,我区要求这些市场内的活禽经营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要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符合农业、卫生、工商、消防、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二、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市场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交易的活禽必须装入适宜的笼具内,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尘措施,严禁活禽散放;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必须每日清洗、消毒;活禽经营市场的废水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落实治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并进行消毒后方可外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活禽经营市场休市制度。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或定时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三、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加强禽类检疫监管。禽类饲养者对拟在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申报检疫,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未经检疫合格的活禽及禽类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活禽交易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