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9〕94号)中“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培养基地作用”的要求,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提高培养层次,健全我省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满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现提出我省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
一、技师学院的规划与发展
技师学院是以培养高级技师、技师、预备技师、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机构。技师学院在面向新生劳动力开展后备高技能人才学制教育的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师资培训任务。
举办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主要通过高级技工学校升级,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举办技师学院。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投资举办技师学院;鼓励职业院校调整培养目标,举办技师学院。2009年,主要选择条件较具备的高级技工学校创建技师学院,今后逐步推开。
二、技师学院的设立标准
(一)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80000平方米(12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0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不少于12000平方米。
(二)学校办学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高级工培养规模不低于1000人,技师培养规模不低于100人。
(三)专业设置按照高技能人才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设置。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8个,其中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技师专业原则应是二产类专业。
(四)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和培训业务,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教务副院长应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均应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
(五)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专、兼职结合,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和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所有教师均具有教师资格上岗证书。
专职教师中90%应具备本科学历,同时具有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含高级技师、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占教师总数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0%。
(六)高级工、技师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双师型”教师2人;专业生产实习课程至少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含高级技师)2人,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七)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配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