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坏账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参加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小额贷款借款人在信用社区内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提供贷款申请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实向有关机构提供与建立借款人经济档案、资信档案、信用评级有关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自愿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
2.配合社区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做好贷前贷后调查工作,定期向上述机构报告经营状况,在家庭住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经营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上述机构报告。
3.切实维护社区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期归还小额贷款。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同意有关部门在社区公共场所公布本人失信行为。
4.在小额贷款归还前,借款人需迁出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需提供担保机构意见,并办理反担保手续。
(二)小额贷款借款人在信用社区内享有的权利
1.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有权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参加创业培训。
2.在小额贷款申请得到承办银行批准后有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
3.在创业过程中有权获得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政策指导和服务。
4.有权享受其他方面的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贷款程序
(一)申请小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试点社区内常住人口,在试点社区内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2.申请人在试点社区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在税务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手续。
3.申请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和各项税费等不良记录。
4.申请人在申请日前无其他债务。
(二)办理小额贷款的程序
1.贷款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申请人向试点社区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
2.贷款申请的初步审查和贷款担保,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同意后推荐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向承办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审核不同意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贷款的审查和发放。对担保机构推荐并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承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申请人与承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承办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同时申请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承诺按期归还贷款。
五、小额贷款风险防范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