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控制在合理比例之内),严格控制费用,提高赔付能力(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风险管理。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保费补贴和经营亏损补助。农业保险发展资金来源:一是各级财政投入;二是相关税收返还;三是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的保费提留和部分盈利上缴;四是各类捐赠收入;五是其他合法收入(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奖惩措施。每年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对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比,对做出较大贡献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单位给予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重要决定,是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省级成立农业保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海南保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政府按照要求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各保险公司和互保合作组织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涉及面广、难度大,应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三)精心设计,统筹兼顾。农业保险风险大,要针对农民缴费能力差、财政承受能力弱、保险公司难以长期亏损经营的特点,认真选择保险标的,精心测算保险要素,缜密研究制定保险条款,慎重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使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愿意参保并缴得起保费、财政投入控制在预算之内、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
(四)大力宣传,强化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和熟悉农业保险,增强保险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保险培训工作,使基层代办、协办农业保险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农业保险操作规程和方法。
(五)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好分析研究工作。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气象等部门和各保险公司及互保合作组织,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定期收集、整理、汇总相关数据,分行业建立数据库,并加强测算和分析,为今后制定和完善保险费率、保险条款提供数据支持。
(六)抓好试点,稳步推进。自2009年起,每年安排若干险种在个别或部分市县开展试点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和创新机制,逐步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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