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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本市上市公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促进上海的产业调整、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优势企业、优质资产和优秀人才向本市上市公司集中,在本市上市公司率先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推进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从总体上提高本市上市公司质量,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国有控股的本市上市公司实施配股时,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称控股股东)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股配股。国有股配股资金不足的,控股股东可将该上市公司上缴的50%国有股红利,市国资部门可将该上市公司上缴的另外50%国有股红利,市财税部门可将该上市公司配股年度前应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年末国家股占总股本比例计算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的部分,作为国有股配股的补充资金,用于配股。

  控股股东不能因国有股配股资金不足而使其控股的符合配股条件的上市公司失去配股权。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市产业发展战略的盘大绩优的本市上市公司,经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认定,按上述政策实施国有股配股时资金仍有缺口的,还可注入本市的其它资金和优质资产。

  三、国有股比例较大的本市上市公司,应由其控股股东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实施股权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优势的市外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大宗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可实行分期付款。

  四、在本市上市公司实施国有股股权转让时,本市重点扶持但目前不拥有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以及有关区、县,可作为受让对象,予以优先考虑。

  五、本市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资产置换各方需将净资产连同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对方的,对其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转让收入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和在资产置换中各有关方因转让资产行为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收入部分,经市财政局批准,予以先征后返。

  六、本市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前,控股股东和受让方必须按照不损害全体股东利益、不逃废债务、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协调、处理好资产、债务、人员安排等问题,为受让方入主创造条件;控股权转让后,对新发现的有关遗留问题,原控股股东仍需与受让方一起负责协调。

  对控股股东向受让方实施“净壳”出让的,优先予以政策倾斜。

  七、控股股东收购的从本市上市公司剥离出来的企业,需要破产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市经委优先予以纳入政策性破产年度计划;需要破产但无法纳入政策性破产年度计划的企业,可依法实施破产。

  八、本市上市公司需兼并本市国有企业的,可优先列入本市兼并计划。兼并双方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九、本市上市公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将其列入债权转股权试点范围。

  十、本市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时带入的不良国有资产及由于非经营因素造成的呆坏帐,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批准,由控股股东采取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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