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实行按月申报制度。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在每月底28日前(年终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定期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县立项争资工作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内)。
2、审核。实行按季审核制度。由县立项争资工作考评小组按季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立项争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县立项争资工作领导小组按季通报。
3、审定。县立项争资工作考评小组年底将每季审核结果汇总后,提交县委、县政府审定。
(四)奖罚办法。
1、综合奖。对全面完成年度立项争资任务的单位,按照考评办法综合评审总分分别排名前三位的乡镇和县直部门获综合奖,并依次按得分排名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县直单位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万元,乡镇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5万元。县发改委作为立项争资归口考核部门,不参与综合奖的评选,但可根据其考评得分情况,比照相应的综合奖励名次和奖励标准,授予立项争资特别奖。
2、争资贡献奖。凡超额完成争资任务,且争资额比上年净增500万元以上,净增额排名前三名的县直单位获奖。奖励标准依次为1.5万元、1万元、0.8万元。若没有具备条件的单位,则空缺该奖项。
3、争资鼓励奖。凡争资额超过上年完成数且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按争资额排名前三名的争资零任务单位获奖。奖励标准各为8000元。若没有具备条件的单位,则空缺该奖项。
4、项目开发补助。凡完成项目开发任务,且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提报的规划项目),由县财政每年安排经费予以补贴。项目开发补贴金额年终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并报县政府审批。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为:①重大项目(对全县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且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的开发补贴经费。每个项目补贴基数为2万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政府确定补贴金额;②其他项目开发补贴经费。每个项目补贴基数为5000元,同时,根据项目质量和效果,以及项目开发包装的实际成本,给予追加补贴,但每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0元,原则上控制在开发经费的80%以内。
5、约束机制。对国债项目和重点调度项目,当年下达投资计划不能开工的或受到上级稽查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年终不能评先。对没有完成年度争资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