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在我市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治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物业治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遵照建设部《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办法》的规定,按物业治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治理项目。同时,加强物业治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出现违规违诺等行为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治理资质。
三是强化对物业治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治理水平。建立物业治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治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物业治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物业治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对物业治理企业和物业治理项目经理,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如物业治理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出现违法、违规、违诺现象,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物业治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沈阳房产信息网予以公布。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治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物业治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建设部培训中心联合,继续对我市物业治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达到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非凡是要对物业治理企业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物业治理处主任)进行培训,在取得建设部《物业治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基础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物业协会联合进行上岗培训制度,经过实务操作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中物协《物业治理实务操作专业岗位证书》,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四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依据《条例》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责任体系。对于具备物业治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治理企业实行专业化治理,争取年底前物业化率达到100;对于尚不具备物业治理条件的住宅区,要确定治理单位,实行专项服务,待具备条件后,推行物业治理。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专业治理和业主自治治理相结合的新型治理体制。各涉及物业治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承担社会治理的责任,为物业治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物业治理方面法规的宣传工作。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深入细致宣传国家《物业治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起社会各界物业治理的重视,让广大业主不断了解物业治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组织领导
为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邢凯
副组长:王铁
成员单位:市房产局、建委、规划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民政局、各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抓好具体的组织实施。
四、职责分工
规范物业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
作的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