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社区组织建设的通知 青海省关于做好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社区组织建设的通知
玉树、果洛、黄南、海西、海南州民政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重大决策,建立健全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社区组织,现就做好生态移民社区组织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省委、省政府建设三江源生态移民工程的组织实施,使得7900余户,4.3万人搬迁到新的移民区居住,将新建生态移民社区40余个。为此,根据目前移民社区管理的现状,三江源生态移民社区的设立及组织建设,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利用资源、便于后续产业发展、便于社区居民自治,宜建立村级自治组织则建立村级自治组织,宜建立城镇社区自治组织则建立城镇社区自治组织的原则,具体由管辖移民的县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通过建立移民社区村(居)委会各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移民社区党支部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实现村(居)民自治的法制化和民主监督程序化。
二、移民社区各组织机构的产生
(一)总体要求
1.移民社区组织体系包括:党支部、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委会、共青团、妇联、民兵连、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
2.移民社区自治组织的选举工作在县、乡(镇)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
3.移民社区村(居)委会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经过村(居)民充分酝酿,平等协商产生。
4.居住在移民社区年满18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在本移民社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5.首届移民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前,有关乡(镇)应成立移民社区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分别由乡(镇)代表1—2人、村(居)民代表2—3人组成,组长由乡(镇)代表担任。
移民社区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推选移民社区村(居)民代表;组织移民社区居民推选村(居)委会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公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组织投票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及县民政局备案。
移民社区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移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二)移民社区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产生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利机构。村民会议由移民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移民社区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移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由移民社区居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或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