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结合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粮食企业要加大改组、改制力度,加快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承担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给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兼并和出售改制,使企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银行资金保值。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治理上,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关联的激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带头树立重合同、守信用、创品牌的意识,建立粮食企业诚信机制。
(三)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按规定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由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争取在2005年年底前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
七、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要制定《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建立适度县级粮食储备,实行集中治理,以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
(二)加强对储备粮的治理。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具体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县粮食局要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治理和监督,并对地方储备粮库资产负全责,确保地方储备粮库的资产安全。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治理和检查,确保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对地方储备粮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储备粮治理的要求,制定我县地方储备粮治理办法,将储备粮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八、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给办法,完善信贷资金治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县政府为调控全县粮食市场供给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各商业银行也要在加强资金风险治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证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九、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治理
(一)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要在做好全县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好县、乡(镇)两级粮食市场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建设一批适合我县实际、布局合理的粮食批发市场,构建辐射力强、信息灵敏、功能齐备、交易先进、现代化程度高的粮食物流中心、粮食交易平台,促进我县粮食流通。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粮食局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竞争,繁荣和活跃粮食市场。
(三)加强粮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