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多的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就应当把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再次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四、在选举过程中,如果落选的候选人超过差额数,当选人数就达不到应选名额,在这种情况下,就得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也就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乡镇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要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三、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罢免权是法律赋予选民和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撤换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罢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即政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
罢免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组织法第条作了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一、罢免案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二、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三、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理由。提出罢免案总是要有一定理由的,但罢免理由不等于被罢免对象的错误。法律没有规定罢免的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犯有错误时才能罢免,只要代表认为某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称职或者有更合适的人选,就可以罢免。罢免不同于行政处分,罢免决定经多数代表通过后,某人不再担任原任职务的法律后果已经发生,事事后也不可能使其恢复原任职务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同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
常委会的组成:县、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⒈是本级人大代表,无论哪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⒉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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