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凡涉及本地区较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较多数群众关心的事项,都可以认为属于重大事项。三、行使任免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请登陆原创网站:政府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和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四、行使监督权,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五、保护各方面的权益,包括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本法所指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选举本级国家领导人员,地方组织法有明确规定,选举时必须按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⒈提名。
根据地方组织法条的规定,享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名权的有: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二、代表依法联合提名。联名人数地方组织法也有明确规定,即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主席团提名和代表参加联合提名的候选人都不能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负责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⒉确立差额比例和正式候选人。
分两种情况:一是正职领导(包括人大常务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进行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主要根据提名的情况而定。二是副职领导人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副职领导人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副职领导人员和常委会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应当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确定,应选人数多的差额数也应多选,不能一律规定最低的差额数,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实践中应当注意,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还可以弃权。三、选举时,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了应选名额,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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