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促就业”的良好机制;三是要加大失地农民培训的宣传力度,调动失地农民接受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要有过硬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如免费开展培训服务等;五是在提高他们就业技能的同时,还要教育和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多途径实现就业。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机制
对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要有正确认识,完善就业服务措施,拓宽就业范围和领域,完善和落实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1、构建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平台。应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制定、实施失地农民的保护性就业政策,鼓励失地农民在政策引导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鼓励用地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尽可能把适合于被征地农民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
3、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
4、引导部分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转变他们 “大钱赚不到,小钱不愿赚”的就业观念,使其能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化的就业方式。
5、对各社区现有的服务平台进行完善和加强,加大街道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力度,形成网络化管理。对失地农民提供登记、培训、求职、职业介绍等“一站式”免费服务,为其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在做好失地农民培训、就业工作的同时,做好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险工作也很重要。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缺陷。而不断攀升的医疗费用,对失地农民来说显然也是巨大的压力。因此,设立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将有助于降低他们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合政办【2004】10号文件就合肥地区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的有关规定,就是对最终解决社会保险问题而迈出的实质性一步。
2、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目前的低保只限于城市居民,而将农民这一个社会弱势群体排除在外。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目前合政办【2004】11号文件对失地农民参保的有关手续办理、基金筹措、管理运作等细节问题,都做出了解释、说明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增强了保障力度。
3、对困难失地农民的子女就学提供帮助。一些失地农民由于生活难以保障,其子女入学相当困难,日后势将成为新的就业困难群体。因此,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家庭较困难的失地农民子女在教育问题上给予一定费用减、免,以保证他们有学上、有书读。
四、注意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就业意识问题
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必须更新观念。部分失地农民的传统“体面就业”观念根深蒂固,认为“挣不到钱不要紧、没饭吃不要紧,不能干看厕所、擦皮鞋这些丢面子的事。”还有“土地是国家征的,日后就业问题理应由国家负责。”这些都导致了就业面变窄,局限了就业机会。我们必须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不断创新就业途径、就业方式,努力实现自主创业、灵活创业。这不仅涉及群众也同时涉及到我们的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街道新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就是适应形势需要而成立的,它的主要职能就是以公司的名义向企业、个体业主输出劳动力,这即解决了就业问题,又解决了脸面问题。
(二)联动机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