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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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