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瑞典、新加坡都通过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维持了较低的腐败程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较能抵制一些物质利诱。所以说,通过法律和规范把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优厚待遇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公务员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得以培植和强化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给以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较高的社会角色地位与较高的薪金收入之间的一致性有助于在这一阶层中形成“社会公正”的判断,才有可能对自己承担角色的道德、义务、责任和规范产生认同,而认同是他们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的前提。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最后,遏制腐败最根本的是要靠法律武器。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当前,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关键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因此,保持严密的法网,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是清除腐败机会的有力保障。应尽快将某些党纪政纪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比如通过立法将《廉政准则》上升为《廉政法》。我国近几年在党政机关干部中也实行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应当在继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要制定以“反腐败法”为主体的各项单行法规,比如应尽快制定《反腐败法》、《监督法》、《举报法》等,以便把廉政建设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要强化反腐败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