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在制度的制定上,缺乏系统性;在制度的推进上,缺乏具体化;在制度的执行上,缺乏刚性化;在制度的监督上,缺乏强制力,对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调研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深刻变革、经济转轨变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并存的历史阶段,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通道已经打开、这些年来,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列宁曾指出:“不受节制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注意制度制定中的系统和配套、注意制度执行中的惩处和预防、注意制度监督中的体制和机制,具体材料请详见:
一、在制度的制定上,缺乏系统性。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深刻变革、经济转轨变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并存的历史阶段,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通道已经打开。由于权力与市场共同参与资源分配,造成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量政治、经济租金产生和市场扭曲等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我们比较注重单项制度的建设,但在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方面做的不够,各项制度在彼此衔接、相互配套上有所欠缺,形成不了综合效应。制度的不完备,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给腐败分子有空可钻,有机之乘。如,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阳光法案”。各单位都制定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这项制度应该由谁来监督落实,或申报的情况如何核定、对瞒报的如何处理,都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结果往往流于形式,最终没有形成规范的、统一的、配套的监督制度,到腐败分子案发时才发现存有大量不明财产,使本该发挥作用的制度体现不了应有的效应。
二、在制度的推进上,缺乏具体化。这些年来,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但这些制度在地方和基层能不能落实,很大程度取决于能否“具体化”。在现实中,有不少单位将中央的文件照搬照套,不把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不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更加明晰、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这虽然表面上是贯彻了,但在推进和执行上则大打折扣。另外,在制度的推进上,多数侧重于实体性的规定,正面要求的制度多,追究处罚的规定少,比较注重明确“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但在把实体性要求程序化、具体化方面做的不够,缺少规定“这些事情该怎么做”,“应按何种程序去做”,“不这样去做该怎么处置和追究”,使实体性的要求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和惩戒的标准与力度。
三、在制度的执行上,缺乏刚性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就形同虚设,甚至导致人们对制度的漠视。我们不能只是把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不落实在行动上,进入一个“不出事,就没事;出了事,才有事;实在要出事,那就‘就事论事’”的怪圈,要形成有法可循、有法必依、执法比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按照制度规定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对违法乱纪分子的强力震摄,让人不能腐败、不敢腐败,决不能搞“下不为例”,姑息迁就。要知道如果对违法违纪行为手软,就会使我们的制度、纪律失去严肃性、权威性,丧失了约束力和威慑力,必然助长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四、在制度的监督上,缺乏强制力。列宁曾指出:“不受节制的权力,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监督是正确行使制度的保证。没有对制度强有力的监督,制度就会失去其规范人们行为和办事程序的作用,权力就会绝对化,而绝对化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现实中,一是存在着监督体制不畅,监督机构的职能弱化。作为行使监督职能的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党委和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