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村级财务问题自身复杂化,导致查处难度大,扶正纠偏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受贿行为才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至于在管理内部事务中产生的其他非职务犯罪均由公安机关管辖,但实际往往两类犯罪交织在一起。基于法律规定,检察、公安只能各管各,而且农村经济犯罪领域的查处,由于财务管理混乱、罪与非罪界定难等因素,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往往存在怕难、怕烦而不敢插手的情况,加上涉及到具体问题的管辖权认识不一,致使一些村干部违法查处工作有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规定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而没有明确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但是在目前普遍存在村民自治能力缺乏情况下,乡镇如何在依法范畴内行使好指导权,逐步培养和规范村民自治,确实值得深入研究。由于乡镇有限的权限,一旦村干部在财务上出问题,除非触犯刑律或者触犯党纪,否则也难以具体处理。 三、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到依法治村。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防止图形式,走过场。首先要针对乡镇对村干部素质教育缺乏系统化、制度化的现状,加强教育培训。对村干部和财会人员开展党性教育、财经管理、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使他们真正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切实做到按章办事。其次要对广大村民开展民主教育,把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制度交给群众,使他们真正懂得村民的权力有哪些,如何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切实增强参政意识;尤其要注重对党员、财监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的教育,切实提高监督能力,使他们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以堵塞财务混乱的漏洞。 (二)坚持和完善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要规范农村财务,制度建设是根本保障。实践证明,我县已经推行的诸如农村经济合作社制度、村干部补贴制度、财务公开制度、乡镇代理记帐制度和村会计电算化制度等制度都行之有效,且便于操作,关键是如何进一步做到不折不扣落实执行的问题。此外,笔者建议应尽快建立下列制度。1.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租赁公开制度。为避免村干部暗箱操作、贪污贿赂挪用等情况的发生,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必须经两委会讨论,重大项目必要时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表决方可实施,且均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向村民公开,
以彻底改变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对于各类合同文书,建议由农经站和司法所协助审查,以符合法定要求。2.外来资金管理制度。实践中,经常有村民反映土地征用补偿款、社会捐助款物、上级部门拨款等外来资金收不入帐现象,为堵塞村干部违法乱纪漏洞,防止村民误解,建议对上述外来资金规定统一先由乡镇接收,再拨付村级使用。3.取消多头开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针对滥开存折户、公款私存导致货币资金管理失控等现象,建议规定各村只应保留一个帐号,杜绝存折开户,实行支票结算,坚持帐、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原则。4.实施审计监督制度。首先乡镇农经站应严格把关,对现金存款进行不定期盘库,防止挪用;发现不符要求的票据、不应开支的项目必须坚持原则,监督执行。其次,县农经站可对村级财务实行轮流审计,争取村干部届期内能轮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协助乡镇解决。5.实行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度。对于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要求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类似此类监督制度,在我省瑞安等地已不是新鲜事。 (三)加强乡镇监管,做到服务于民。农村财务问题之所以未能得到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