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重要会议之后,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会议内容和决议向党 员传达。
党组织应给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无法 直接阅读文件时,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员宣读文件。
党组织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 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的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某方面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 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
第十八条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 出的建议和倡议 ,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 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 违法违纪行为和 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 “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 行回访或回函并告知处理结果。
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 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 ,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 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 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 肃处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 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
党组织在按照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 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 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 见面,听取本人 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 ,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党员实事 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本人对处分决定要签署意见。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 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 明一并上报审批。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 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 批准处分、鉴定 、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 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 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要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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