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概论法规性公文条例及范例
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 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 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 央保持一致。
第十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 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十一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也有权以写信的 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 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 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
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
第十二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 题,应充分 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
(一)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五)发展新党员;
(六)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 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 作出鉴定时,本人均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或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
第十四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 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第十五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 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 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
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
第三章对党员各项权利的保护
第十六条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 会议的组织 、召集人员或机构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的党员。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的委员会全体 会议,以及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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