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水政处刘凤为
从本案来看,目前堤顶与公路结合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河务局在黄河大堤收取有关车辆通行费用也是事实,且大堤路面上堆放的土方没有明显标志和防护措施。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作为,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河道大堤和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对大堤及通行的治理、维护是河务局应该尽的职责义务,由于河务局对占压大堤路面土方的堆放没有尽到监督、治理的职责和义务,导致宋某肇事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地面施工的过错责任确定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治理人的过失从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推定而来,治理人否认自己有过错,须自己举证证实。证实成立的,既可免则;证实不能成立或者是证据不足,则推定存在过失。
河道部门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正方四
河道治理部门与具体施工方的共同过失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北京市戎联律师事务所童艳
河道治理部门与具体施工方的共同过失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施工方将施工产生的土方堆放在通道上
,未采取任何警示或安全防范措施,河道治理部门作为治理者亦未履行其治理和监督的义务,导致受害人驾车撞在土堆上死亡,河道治理部门和具体施工者负有共同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道治理部门和具体施工者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任一侵权方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当然,河道治理部门可以依据与施工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向具体施工者追偿损失。
反方观点不应担责
河堤不应作为公路使用
反方一
《河道治理条例》明确规定河道堤防属于河道治理范围,也就是说它是防洪工程,不属于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
中国政法大学王麟
我认为在大堤上发生事故,河道治理部门不应承担责任。
首先,常人所说的事故,在民法理论中一般称为侵权。河道治理部门是否承担责任,最先要判定的是河道治理部门是否为该事故的责任主体,也就是侵权人。而在道路施工引发的侵权行为中,施工人是事故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河务局作为河堤的治理者并不必然就是施工人,因此不一定承担责任。
其次,道路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施工人承担推定的民事责任须有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进行施工;第二,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警示措施。本案中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具备了第二个条件,但河堤本身是防洪工程不应作为公路使用,我国的《河道治理条例》明确规定河道堤防属于河道治理范围,因此可以明确排除其是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可见施工人不应承担推定的民事责任,那么原告必须证实河务局在施工中确实具有过错才能胜诉。
本案不能适用非凡侵权归类
反方二
土堆暴露于地面之上,只要合理注重即可发现,出现事故不应要求治理者负责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李文
就本期关注的这个案例而言,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以及案件事实,从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看,我认为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而应适用该法第106条。《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