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堤上发生意外事故河道治理部门是否担责
案情
2005年1月15日早上,河南长垣县三青观村村民马某之子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农用三轮摩托车去县城,行至临黄堤孟岗乡一处堤段时,驾驶的三轮车撞到修坝工程所用的土堆上,车毁人亡。
2005年3月31日,原告马某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起诉,要求长垣黄河河务局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4万元。
2005年9月29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决河务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35万元。
翟红宇吴建华
正方观点应该担责
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
正方一
大堤应属公共场所,治理部门应对而未对安全通行尽到治理义务,理应担责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贤军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河道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主要应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本案中河道治理部门对大堤上出现的事故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河道部门是河道大堤的治理者,其答应大堤自由出入,河道大堤应视为公共场所。作为河道堤防,大堤主要是防洪工程,《河道治理条例》第15条规定,未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顶不得兼作公路。但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是那些未兼作公路使用的河道大堤,一般也不明文禁止行人及车辆出入,或者即使有禁止性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河道部门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禁止出入规定。因此,大堤为公共场所可以任意出入已成为当地群众的习惯熟悉。
其次,河道治理部门对大堤有安全通行的治理义务而其未尽到该义务。既然河道大堤是公共场所,作为大堤治理者的河道部门,不但对大堤本身的维护、安全负有治理职责,也应对进入大堤内的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负有治理职责。
受害人过错不能免除治理者责任
正方二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的,只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就此免除全部民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胡昌明
我认为在大堤上发生的这起事故,河道部门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本案中虽然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的,只是可以减轻河道治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不能就此免除治理部门的全部民事责任。因为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采取安全措施而引起的。
其次,对于河堤是否为公共场所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法理对此进行解释。河堤虽然属于河道治理范围,但是并没有完全排除其是公共场所的可能性。在我国很多地方,河堤是人们日常通行的道路,那么在这样的河堤上施工就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不能将这些河堤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而一旦在这些河堤上施工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就可以推定河道治理部门存在过错。
此外,即使这段河堤不是公共道路和场所,本案中河道治理部门对占压大堤路面的土方的堆放没有尽到监督、治理的职责和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堤上施工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正方三
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作为,即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由于施工单位和堤防治理单位疏于治理,而导致车毁人亡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