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该原则技术性比较强,适用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一是公司资产不足,比如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二是公司与自然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人格混同,比如一人公司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有的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产混同,都属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适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揭开公司面纱,让股东、债务人的关联公司承担责任。当然还有其他情况,这里不一一列举。
所以,在清收金融不良资产案件代理中,选准、选好被告是比较重要的,是这类案件成功的基础,但也有一定难度,需要代理律师付出心血,认真研究加以确定。
二、做好财产保全是代理这类案件成功的一个有效手段
因为,代理不良资产案件一般都是风险代理,从起诉到执行,全程代理。从实际操作来看,可能执行阶段是最难的,当前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是个老大难。冠冕堂皇的“地方保护”,以及其他各种案外因素的干扰,债务人总是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更让人防不胜防的是债务人与委托人领导层的个别人员之间的内外勾结,处处设置障碍,到处都是拦路虎。律师业务之难,莫过于代理执行案件。由于执行难,就必须多动脑,多准备,在起诉阶段就要考虑到执行阶段的事情。
三、执行阶段要积极主动,及时启动各种可能启动的程序
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应该是整个代理过程最艰苦的阶段。所以律师要有心理准备,迎接艰难的挑战。在执行阶段,律师要积极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以利于案件的尽早执行。比如,律师可以主动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及时提供给法院,认真研究执行中的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有效的执行建议等。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案件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而法院就是迟迟不予执行,可能就存在外界干扰。在执行案件中这种情况经常遇到,此时律师不能等,也不能急,因为这些都是无济于事的。根据先内后外的原则,先从负责执行的法院内部开始,逐次的向上级法院、外部权力机构申诉。我的原则是用尽法律手段,总是有希望的。
四、签订好代理合同,避免与委托人产生争议
委托人通常与律师的目标和想法是一致的,双方密切协作关系融洽,但有时也会出现意见不同,甚至矛盾的时候。比如,在律师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的过程中,从起诉到执行,历尽千辛万苦,最后债务人被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所迫,不得不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则万事大吉,律师功不可末,委托人给付代理费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债务人将执行款直接交到委托人手中,或者和委托人协商并给付执行款的,委托人给付律师代理费,一般就不那么痛快。委托人会认为,是自己把执行款要回来的,所以,拒付代理费。实际上,这都是律师努力的结果,律师从起诉到执行,一步步的向目标逼近,才使得债务人不得不就范。调解也是代理成功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当事人有时会产生误解,毕竟他们对律师业务和司法程序不那么熟悉。这时,要靠律师再和他们解释,他们也不大容易接受。被逼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