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律师业的规范与拓展的经验交流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山东同业:
我很荣幸获邀出席2009年山东律师论坛,我希望能和各位分享一下律师业务规范与拓展的一些**经验。
我会从三个领域讨论这个问题:一、从律师个人角度;二、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三、从律师行业整体来讲。
多年来在执业生涯中,我经常和新晋律师讲要做一个成功的律师,有三个基本要求:1、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2、勤力工作;3、最重要的是坚守专业操守,如果违反操守,你就要承担其后果包括停牌。当然,律师工作亦可说是高风险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因疏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参与或个人涉及客户的违法行为,可能带来刑事后果。
律师个人方面
首先,关于律师个人方面。在**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的附属条例(律师执业规则)中载有一般行为操守——“任何律师在执业为律师的过程中,不得作出或准许他人代他作出任何危及或损害或相当可能危及或损害以下各项的事情:
(a) 他的独立性或正直品格;
(b) 任何人延聘他所选择律师的自由;
(c) 他为当事人的最佳利益而行 使的职责;
(d) 他的个人名誉或律师专业的名誉;
(e) 适当的工作标准;
(f) 他对法院的职责。”
这些基本执业守则,必须严格遵守。律师个人可以从多方面考虑自我的专业发展,这包括选择综合性法律工作或专项或专门服务。通常这个选择是取决于个人专长或业务的来源,我个人认为这两方向的发展方向各有利弊。若没有全面的把握,就往专业化发展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在个人方面,身为律师必须在公在私均树立专业的形象,以免破坏律师行业的公众形象和威信。行业集体声誉是整个行为的重要资产,确保行业的公信力和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律师事务所方面
在律师事务所方面,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一个有效的客户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制度、客户账目管理制度、业务运作执业风险管理及符合业务推广守则的推广制度。
首先,在客户管理方面必须有一个客户接案利益冲突审核机制,客户资料保密和收费准则标准。由于律师在接到客户的委托,必须明确他能否独立地接纳该个案,为客户最大利益服务,因此必须确保如处理该客户的个案并没有和该所本身或其他客户有利益上的冲突,否则,在未得到客户接受有利益冲突情况下同意律师事务所担当其律师的话,就会构成严重违反执业操守。
在业务推广方面,**律师业务推广守则规定业务推广必须得体、合法、忠实,不得误导,或对同业作出不正当的比较,或自称专家(除了他个人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