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指挥随时召集。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报告灾情和救灾应急方案及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2)确定和宣布震后应急或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派出地震灾区现场指挥人员,组织灾区现场指挥部;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助、配合省、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部队派遣的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指导抢险救灾,协调解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7)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3、特大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就以下重大事项做出应急决策: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公告灾区进入
地震应急期的起止日期及区域范围。(2)决定和公告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成员。
(3)决定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4)请求市政府提供紧急支援。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主要职责及应急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主任: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计划、经贸、财政、公安、安全、卫生、建设、水务、农业、交通、通信、统计、广播电视、粮食、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险情,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报市政府;负责与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接待上级慰问团和地震现场工作团,处理咨询等有关事宜。
3、特大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地震发生2小时之内,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基本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研究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对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
(2)立即组织和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3)向灾区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医疗救护队,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4)迅速派出由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灾区房屋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的路径等建议。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不断增派、调整抢险救灾队伍。
(5)迅速组成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先遣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