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焚烧处置场所不得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二)焚烧作业时,应当使医疗废物处于完好包装状态;
(三)焚烧完毕后,应当对有关设备、容器及场所进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维修、维护前应当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1995)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包括消毒清洗运送车辆、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处置现场地面的污水)应当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消毒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 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事故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二)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人员死亡或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六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工作人员及开展家庭病床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从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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