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决议;
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⑷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⑸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⑹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的会长、事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协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⑵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
⑴会费;
⑵捐赠;
⑶政府资助;
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⑸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协会会计、出纳由理事会成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