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经过区司法局的精心筹备和周密安排,在区委、区政府的指导下,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今天正式开始了。在这里,我首先代表市司法局向来自区基层一线、常年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辛勤努力、默默奉献的人民调解员表示亲切的问候!这次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区委、区政府专门为这次培训班提供了经费保障,确保这次培训顺利开展,我再次代表市司法局向区委、区政府的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培训内容主要是人民调解工作,因此,围绕人民调解这个主题,我主要讲四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民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有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一)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人本社会。我国在第四次修宪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和谐社会从“以人为本”的执政观拓展为“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在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中得到具体体现。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疏导化解各种热点、难点问题,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委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人民调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和为贵”的制度性实践机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对簿公堂。当然,在公众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升的背景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或仅仅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和执行后,虽然纠纷本身画上了句号,得到了最终的处理,但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并没有随之归于平静,有时一场小纠纷留给当事人甚至一辈子的怨恨。而被人们称作“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人民调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矛盾纠纷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和团结和睦。因此,在提倡诉诸法律的同时,人民调解将有望重新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走向纠纷解决体系的中心,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固防线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