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护城河是我县城区防汛排涝的重要防洪河道工程,多年未进行彻底治理,淤积严重,部分群众在河道两侧违规建设、乱搭乱建,严重降低了河道的防汛排涝能力,影响了城市形象。为进一步提高护城河的防汛排涝标准,确保城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区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护城河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城北护城河西起新华路,东至前进路,长度约1200米。凡在护城河北侧5.5米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拆除,同时对护城河进行清淤。
二、时间要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2008年3月 日前按照规定将整治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自行拆除完毕;对限期内不按照规定自行拆除的,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三、补偿办法。凡按照规定自行拆除的,对各项证件齐全的建筑物,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凡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凡不按规定自行拆除,实行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一切后果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汛期来临前,建设局负责完成对护城河的清淤疏通。
五、城管执法、建设、房管、国土、开发区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六、对干扰影响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曝光力度,积极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进行建设,营造打击违法建设的强大声势。
八、城区广大群众要顾全大局,增强水患意识和防洪意识,自觉履行防汛义务和责任,确保城区安全渡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