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
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治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治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实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实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心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治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