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要求。对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
2、要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档案资料,按时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审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在每学期新生入学后,要及时编制学生名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不执行备案制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
3、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建立一支具备任教资质、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建立完善有关教师聘用、管理、待遇、辞退等方面规范性制度。选聘教师时,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与受聘教职工签订符合法规要求的合同和协议,不得收取押金、扣押毕业证书等。
4、现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各中层管理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五、加强安全管理,构建平安校园
各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并与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认真实行学校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层层签订切实可行、责任明确、内容具体的安全工作责任书,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县公安、安监、建设、文化、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监管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理。若发生重大事故,民办学校及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谎报的,将视其情节追究校长和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