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成立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通力协作,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治理责任制之中,做到熟悉到位、决策到位、保障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第二,部门配合,综合治理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抓紧研究论证,提出修订《办法》的具体意见,明确和完善各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职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与时倶进,顺应改革大局,不断探索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到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总体方案之中。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部门之间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和把握相关领域改革的新动向,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和服务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务责任区、出租屋治理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加大各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第三,群众参与,村(居)民自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害在于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治理和服务工作融入村(居)民自治活动中,加快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的步伐,引导流动人口积极行使民主权利,参与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有关决策,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治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进程。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和企业,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劳务市场、集贸市场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拓宽信息、治理和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四,属地治理,优质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治理、优质服务”的方针,坚持以现居住地治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认真落实工作治理职责,做到两地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建立“双向治理”协作制度,加快构建以现居住地治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各地要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经常性治理和服务范围,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治理。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为跨省流动的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第五,建立机构,保障投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切实解决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际需求的工作保障条件,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尤其是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更应该积极争取,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和服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中心有关文件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争取将流入人口数量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所必需的经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所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应计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经费需求总额,由现居住地财政一并安排。各地要积极推行和建立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第六,考核评估,正确引导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科学务实的考核评估制度,充分
发挥考核评估对基层工作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监督作用。要尽快制定出科学的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之中。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抓紧开展流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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