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建设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物权法是一部关系到社会生活每一个细胞、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民事基本法。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当代中国的伟大而深刻的社会与法律变革。制定物权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第一,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而要充满活力,就必须调动全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通过物权法对财产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保护关系的规范作用,社会成员对自己的财产才能建立起信心,才能内在地迸发出创造财产的冲动与激情——这就是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而每一位社会成员财富的增长,也就是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物权法在依据现行宪法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保中国物权制度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取得和行使的相对性原则,并且强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3条第3款);“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第1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4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65条),等等。这些规定,设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激励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法律机制,必将大大地激发全社会成员争取和创造财富的巨大活力与动力,进而有力地增强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
第二,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以人为本反映在财产关系领域,就是要确认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物权作为维持人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的财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通过对公民财产权的确认、利用与保护,从而维护人的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的物质基础,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要求。物权法运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范,确认并保护私人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强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39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40条)。这就从根本上维护和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物权法还注意规范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合理的张力关系,一方面,强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42条第1款)。另一方面又强调依法维护公民的物权权益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