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包括:尽快促成《征信治理条例》的出台;积极参与并关注《企业破产法》和《刑法》条文的修改;认真配合做好《证券法》的修订;抓紧起草《反洗钱法》;进一步研究金融机构退出、存款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资产证券化、委托理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尽早出台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改善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健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彻底清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该立法的立法,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厉性,真正做好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有不同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治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一是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坚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维。具体而言,对于金融市场应当通过立法手段逐步推进金融市场的统一和整合,对于同质的金融产品按照相同的监督治理规则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保证不同的市场在其基础设施方面,如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规则方面的基本统一。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按照功能监管的思想,用统一的规则去规范其机构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行为,同时要强化金融风险信息在金融监督治理部门间的共享和流转;而对于支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其他法律制度,则应当按照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债务人的原则进行系统修改,《刑法》的修改则应当与时俱进,强调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和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是要坚持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取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产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治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尽快完善《破产法》,根据《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考虑金融机构破产的非凡性,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同时应当尽快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网制度,制定包括《存款保险条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治理办法》在内的金融法律制度。
三是要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取向。在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立法方面,要强化商业银行、券商和上市公司等经济主体在建立完善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机制,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作用,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并注重为金融机构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四是要坚持培养全社会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法治意识的取向。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并在全社会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在加强金融法治意识的过程中,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要培养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
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项俊波副行长2005年4月26日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举办的“2005年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