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应当看到,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在发展新兴市场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定的。面对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业自身创新动力的日益增强,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着的金融业的需要。尤其是需要跳出金融的框架全面审阅我国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生态环境,同时强化对金融创新(包括体制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等)的法律关系研究。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关征信治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随着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化,金融机构越来越需要依靠专门的征信部门或借助于社会征信机构,来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分析。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把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到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要害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二是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上述法律规定没有很好的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治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组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
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目前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已进入要害阶段。与现行企业破产法律相比较,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一方面拓宽了现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将所有企业法人都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充实了关于破产程序中实体问题的规定,从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和层面大大提升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但是,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和破产条件这两个焦点问题上,草案的规定仍不尽完善。在债权清偿顺序方面,草案采行了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抵押、质押的债权的规定;在破产条件方面,草案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列为破产条件。这无疑会对金融机构债权的保护产生消极影响。
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直接后果是银行债权追索难、不良资产回收率低,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债权人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弱化,形成金融风险的诱因。同时,对担保物权保护的漠视会破坏基本的法律规则,冲击经济主体对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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