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部门、镇级和重点企业有关人员对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分析,对异常数据进行调研并作详细说明。对于评审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各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二)完善数据发布制度。部门发布统计资料,应与区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相一致;部门统计数据与区统计局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的,以区统计局的数据为准,由区统计局统计发布;部门统计数据与区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不一致的,应与区统计局评审一致后对外发布;部门反映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综合统计数据,由区统计局组织发布,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部门使用提供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三)建立领域监测机制。区统计部门要根据上级统计部门制订的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要行业统计分类标准,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统计监测(见附件3);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单位要明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落实职责任务,切实承担起辖内服务业企业统计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管理部门和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推进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
四、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一)健全统计网络。按照“统分结合”的要求,实行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区级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和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要加强对管辖行业报表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好本地、本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统计调查及限额以下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进一步健全全区“条块结合”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编制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提高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三)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稽查和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五、进一步提升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
(一)提升镇级服务业增加值核算评估能力。镇级服务业统计人员必须熟练运用服务业增加值的测算方法,随时掌握辖区内服务业企业增加值变动增减状况;对新增企业及时做好入库工作,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工作;区统计局负责业务指导、培训、评估和督查工作。
(二)提升统计人员素质。区统计局要组织各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区级部门和重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镇乡(街道、园区、中心)和区级部门要根据各企业、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定计划,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认真组织服务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报名工作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三)提升统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