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同意后,报帐员可从本村帐上借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运转,限额2000元内。
4、支付申请。乡中心统一制作《x x村资金支付申请书》,村委会用款时,应当提前向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中心开出现金支票(大额资金转帐支付),报乡长签字拨款。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土地及矿产资源等村级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一律记入固定资产帐户核算管理。300元以下的,实行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签字登记,避免流失。
2、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实行“年审制”,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3、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变卖须经支村委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固定资产变卖必须报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资产评估,并进行公开拍卖。
第六条民主理财(监督)
1、各村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3—5人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届期与同届村委相同,现任村支两委成员及其直系家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开展理财和监督活动在一个会计年度至少保证4次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支出单据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人员审核,加盖印章,并由小组成员多数人签名后,方可由审批人审批。
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及有关财务帐目,要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工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应及时、全面、真实的按程序进行公布。在一个会计年度至少公开二次以上,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公布。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都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讨论形成的的决定、意见要做好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第七条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乡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其它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和依纪依规作出相关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①不及时结报收支业务,坐支村集体收入的,处以坐支金额的200%的罚款;
②村干部及财务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资金全额收缴,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③报帐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帐的;
④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监督)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的;
⑤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⑥报帐员离职时不办理移交手续的;
⑦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不正确行使职责的;
⑧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附则
1、各村应在年11月15日前结清年度1—10月份止的所有财务帐目,年12月31日前将帐目及资金移交乡中心。年11月起,各村的财务资料档案一律移交乡中心存档。年10月以前的财务资料档案由各村妥善保管封存。
2、本办法实施后各村按季度到乡中心报帐,每季度终了各村应结清所有帐目,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在下季度头月10日前到乡中心报帐。
3、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