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抓好建设项目绿化工程配套建设,努力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均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必须有城市绿化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没有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因特殊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绿化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新区开发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按所缺绿化面积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异地植绿建设,也可以采取交纳相关费用委托他人代办异地植绿。
四、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时,应一并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多栋建筑物组成的建设项目,以单体建筑分别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应在单体数量占整个建设项目一半时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配套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五、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管,施工过程中,按审批的方案现场放线,并加强施工巡查。对未按审批方案施工或擅自改变审批方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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