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乡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湖南省乡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市本级城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方法所称市政设施(含附属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涵设施、排水设施、防洪设施以及道路照明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政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维护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村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公用事业、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应当把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乡村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并且依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当。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乡村车行道是指乡村道路路沿石以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
第七条 严禁损坏和擅自占用车行道。禁止在车行道上摆摊设点、堆物、拌合砂浆、倒垃圾、碾煤炭、装卸、加工作业、冲洗车辆、违章停放车辆以及进行其他有损路面的行为。
并按下列规定操持:第八条 临时破占主次干道应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
一)供水、供热、电力、通讯、煤气等埋设在乡村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并在24小时内补办破路手续。
二)破路单位应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中发现的丈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古迹等。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或据为己有。资料及余土应按指定的地点分别堆放,及时回填,并按规定及时修复路面。
四)占用期间损坏路面、路沿石、下水井等设施的由占用者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十条 严禁损坏和擅自占用人行道。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堆物、拌合砂浆、倒垃圾、碾煤炭、装卸、加工作业、冲洗车辆、违章停放车辆以及进行其他有损路面的行为。特殊情况经批准占用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乡村道路占用费。
挖掘乡村道路应按规定缴纳乡村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一条 严禁损坏桥涵设施(包括拉杆、桥墩、护栏、护坡、路灯、桥头堡等)禁止擅自在桥涵规定范围内挖掘取土、拉线栽杆、种植作物、堆物作业和倾倒垃圾。
第十二条 乡村主次干道排水设施(包括雨水和污水管、井、明渠、箱涵、排渍和排污泵站、污水处置厂及附属设施)管理、维护、疏浚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向下水井内倾倒粪便、垃圾和其他杂物。由此引起下水井阻塞,由责任者负责清挖和赔偿损失。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