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治方案
他商业经营的非住宅合法房屋,土地由评估机构按现行土地性质进行估价补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补偿,土地按现行产业政策,结合产业投入产出密度,安排土地指标,经费自理,地点服从统一安排,不服从安排的,视为放弃。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镇拆迁办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款、设备搬迁费和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一条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及相关费用应当以定活两便存单方式支付,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及其相关费用应当以银行汇票方式支付,均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估价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的,估价结果无效,由镇建管所报请市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罚,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拆迁估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的,由镇建管所报请市建设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镇国土资源所、镇建管所、镇拆迁办、镇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