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缴房款产权比例缴廉租住房租金。
第六章 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给购房对象且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缴清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并注明购房总价、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需补缴房屋总价的10%土地收益金和补足所有优惠、税费。
第十四条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第七章 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
第十五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户在缴清房款办理产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办理产权证后满6年的要上市交易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县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补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届时交易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办理过户手续。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六条 购房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第十七条 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且继承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所购廉租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将被继承人所占廉租住房的份额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第十八条 仅获得有限产权的房屋。产权人不得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贷款。
第八章 售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部门。县财政开设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出售房屋时。购房户根据相关证明,直接将资金缴入财政部门住房资金专户。
第九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于实物配租或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3%统一管理。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建设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街道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及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将廉租住房转售、转租、转借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不为其办理手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将收回其所购买的廉租住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缴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