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凡年起批准新(补)打机井全额收取智能水表购置及安装费,由市水务局组织安装智能水表后方可取水,通过智能水表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五章 相关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机井所有人必须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及时安装智能水表。凡在规定限期内不安装的,由市水务局按照该机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封闭取水机井。
第十五条 机井智能水表移交给机井所有人后,出现运行不正常的,机井所有人应及时向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告知,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及时联系人员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智能水表运行一年以后出现故障,由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及时协调维修,维修费用由机井所有人承担;机井所有人拒绝维修或即不维修也不更换的,由市水务局按照该机井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市水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凡擅自改动、拆卸和损毁机井智能水表,造成智能水表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公安、电力等部门协助市水务局依法查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超越水表设置旁通管或以其他方式窃水的,由市水务局责令机井所有人限期改正,除按测算的窃水量补交水资源费外,由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市电力部门对该机井实施停电、拆除机井用电线路,由市水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并由公安、电力、水务等部门组成封井工作组,封闭该机井。
第十九条 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切实做好机井智能水表的具体管理工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智能水表被拆卸,既不知情又不上报的;
(二)智能水表被盗,既不知情又不上报的;
(三)由于管理和服务工作滞后造成智能水表停用的;
(四)接到通知不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智能水表安全运行情况及系统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