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开采计划,进一步规范取水行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实行地下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地下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井,长期或临时提用地下水资源时,都应当安装智能水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的义务,对私自提取、浪费地下水资源和拒绝安装智能水表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智能水表安装
第四条 根据《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机井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智能水表。
第五条 机井智能水表由市政府采购办、水务局统一招标、采购。水务局要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装、调试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水务局是机井智能水表安装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井智能水表的统一规划、施工安装和监管使用。
公安、电力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市水务局做好智能水表的安装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智能水表安装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忧患意识和水资源危机意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装机井智能水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章 智能水表管理与维护
第七条 机井智能水表的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机井所有人负责。
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查处破坏智能水表正常运行的各类案件。
市水务局各水管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的安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乡(镇)水利站负责所辖区域内智能水表的安装、维修、维护、技术服务、安全运行和水资源费的征缴及统计上报等工作,对破坏智能水表正常运行的人和事及时查处上报。
第八条 市水务局各水管所所长、各乡(镇)水利站站长是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机井智能水表安全运行和系统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水务局各水管所、各乡(镇)水利站配备的机井智能水表专管人员,要对所辖区域内的机井智能水表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对智能水表安全运行和维修维护情况建立档案;要对用水情况认真填写水量记录簿,做好智能水表水量充值记录管理;要及时上报智能水表系统管理数据和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条 市水务局每年统一对机井智能水表进行一次检查、校验,校验结果作为取水许可证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
十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提取地下水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费的通知》(敦政办发〔〕71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市水务局足额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机井所有人要凭卡取水,先购水,后取水。智能水表安装、调试、验收、移交后,机井所有人要按照管理、操作程序携卡到乡镇水利站购水,刷卡充值后方可取水。